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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罗马法于兵霾之余犹能散见于书籍中。

程颐解释谓:君子观山下有火,明照之象,以修明其庶政,成文明之治,而无果敢于折狱也。一刺日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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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周礼·秋官·朝士》云:凡属责者,以其地传而听其辞。美国这次宣战之初,故罗斯福总统曾经一再宣称是为维护正义和平、民主制度、宗教自由和他所谓吾人之生活方式。程颐解释谓:水体虚,故风能人之;人心虚,故物能感之。欧美各国的法律,恰恰与此相反,极端注重个人主义,予个人以最大最可能的自由。《疏》云:宁武子为辅庄子也,以宁子位高,故先言之。

井田制度,早已没有详细的考证,土地私有,豪强兼并,地主坐享其成,真正的农民终岁劳动,不得温饱。我们早已制订了一部土地法,不过关于推行地政,尚在着手准备的阶段,我们的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也已先后公布。为此他写了一系列研究中华法系的论文,除本文外,尚有《中华法系与民族复兴》,载于《中华法学杂志》1937 年第1卷7期。

此文载于1930年《法律评论》第7卷第39期。受日本学者影响,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两篇长文中,都论及中国法系问题。陈顾远 1923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之后从政,公务之余先后在复旦大学、中央大学、上海法学院等校兼授法学课程。并且时李氏正于东瀛留学,受现代法学思想的熏陶浓重,所以出现以今薄古,用现代法律意识去看待古代法律思想,自然似是而非。

继起的儒者,对于德礼和刑罚的见解,也都大同小异,所以不但历三国、魏、晋、南北朝历代,虽各有法律的制定,而没有什么根本的变更,就是由隋、唐、五代,以至宋、元、明、清,也始终是一脉相承,保持这一个传统的精神。其意思是相同的,即指因为有农业为基本生活的背景,所以法律制度也必须适应农业生活的习惯来定比如李次山先生在文中所说的裂土分封制度即指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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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考虑到建设中国本位新法系的难度,作者在全文最后举英国人自强不息创造民族法律的历史,来激励国人,由此以观,我欲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其宜若英吉利人有珍惜民族文化的精神,有认识民族时代需要的眼光,有创造民族法律系统的技术。 三、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研究的主要侧重点从以上对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研究的评介中,已经可以发现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兹再阐明如下。这一点应该是中国法系的生命所在,至少应是中国法系的时代适合性。[[27]] 高维廉:"建设一个中国法系",载《法学季刊》(上海东吴大学法律科法学季刊社创办)1926年第2卷第8号。

[[98]] 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最后作者还指出国际法不是所谓的世界法,而依然是各国共同商量的结果,本质上依然是国家的意志。只有明白特质,才知道中国法系的特殊精神、卓越技巧,以及和其他法系根本相异之点。毕业于国立师范大学外文系,后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研究历史,师从国学大师梁启超,又受教于王国维等,国学素养深厚。

对此,世界法可能论者与民族主义理论的学者答案迥异。作者认为:法家以儒、道、墨三家的思想为学理上的根据,所以法家的立论是由儒、道、墨三家的思想嬗变汇合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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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在往昔,一般人民毫无守法之习惯,即欲纯然以法为治,若徙木立信之类,终非探本清源之道。他重在分析诸子关于天道观的基本看法:1.儒家的天道观儒家从性理中求自然法则之总相,孔子启其绪,朱熹集其大成,而子思则有一段总结性的概括,即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第六部分中华法系之特质。1923 年,美国学者韦格穆尔又将世界法系划分为16 法系,内含中国法系,其说影响甚广,成为当时中国学者研究法系问题的重要依据。[[59]]综观蒋氏此文,其一至六部分,大半因袭前人,从第七部分开始,作者有许多思想上的建树,通过叙述中华法系立法上的演进,来给中华法系的革新提供改革方案。同时也反对其他法学流派(历史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比较法学派)否认法的国家形态这一特点。前述蒋澧泉一文已经将视角专注于中国法系立法演进规律及针对性的立法建议的视角上,至刘陆民此文,这一转变就更为明显。与今日一般法律学上之见解,若合符节。

[[82]]综观此文,在批评陈文为自家祖先贴金时所用语句,多有意气用事,甚至对中华法系的伟大都表示怀疑。(一)高维廉:《建设一个中国法系》高维廉,生卒年不详,曾经担任律师。

《法学丛刊》1936年第4卷第1期刊载了时任主编刘陆民的《悼李次山先生》一文,以示对这一爱国人士的哀悼。居正强调:"就是我国今后的法律,既不能够再因袭过去的家族本位,也决不可再去模仿欧美的个人本位,而应该别谋所以创造中国法系之新生命。

民国中华法系的研究成果,择其要者述评如上。而他关于中华法系形成的背景的不少论断,直到今天仍有说服力。

他们对于政刑并不反对,唯独托天而为之,天颇似一人格化之神。但是考虑到写作本文的时代背景,即北伐战争节节胜利,旧军阀即将被打倒,新政府很快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治,民国法统也面临着重建之际,因而这样的文章表明了法律界当中的一种时代声音,体现了一个法学者要为改良法制、进行新的立法建言的使命感。[[75]]文章第二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内容。[[109]] 高维廉:建设一个中国法系,载《法学季刊》(上海东吴大学法律科学季刊社创办)1926年第2卷第8号。

[[93]]第二部分,中华法系之法制思想。作者认为,首先为时间性,时移则世异,事易须备变,古今历史概莫能外均证明此点。

在第一部分中华法系与世界法系中,作者先简介了学界公认的世界五大法系中其他四个法系(印度、回回、罗马、英吉利),然后将中华法系与罗马法系相比较。蒋澧泉则认为、中华法系至少在尧舜时期,已经产生了发达的法律,《尚书》中所记载的唐虞制令、皋陶造律,都是信史。

[[65]] 转引自刘陆民: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两个根本问题,载《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新编第1卷第1号。杜甫有诗云: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

 (十二)李景禧:《读〈中国法系之权利思想与现代〉有感》 李景禧(1913-1995),福建福州人,为我国著名法学家,早年于日本东北大学留学,归国后,曾任朝阳大学教授、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推事、《法律评论》总编。②寒假中李君麇寿,嘱为《法律评论》社作文,而废历年关,酬应捐集,仍无余暇,匆促以数小时书此付之。例如关于法律的公布、正当防卫、证据法则、审判心理与自由心证、诉讼代理辩护、陪审制度、法院编制、越级上诉、监狱、感化政策、法官责任、法官职业道德,等等,都有所规定,足证我国法制很早就已臻成熟。第三部分居正叙述了法律思想蓬勃的一个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尤以战国法家思想为最。

[[108]] 蒋澧泉:中华法系立法之演进,载《中华法学杂志》1935年第6卷第7号。二是尽管作者年轻,但是文笔却非常大气,评论称为宏博精富 [[45]]。

但问题依然是中国的,即如果说旧中国法系已经解体,那么新中国法系应该如何构建?本文所要回答的就是法律与民族、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这两个最为根本的问题。总上例证,外国所有之新思想,中国早已有之。

不过严格地说来,他的思想并不是纯粹神权的,只能说是有神权思想的意味而已,因为他一面在'以天作则,归根还是以人民为基础,与泰西僧侣之一味尊崇天父抹杀人民的观念,显然是大相径庭的。[[87]] 陈顾远: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关于中国固有法系回顾之三,载《中华法学杂志》1937 年新编第1卷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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